(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地位為「獨立機關」
1.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獨立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3 條則指出,獨立
機關的設立屬於一種憲法第 53 條的「例外」。為追求憲法上的公共利益、防止資訊壟斷、社會多元意見
發展的資訊平台、希望脫離科層式行政體系,享有更多的專業自主決定空間、摒除政黨與政治與行政上
干預,可設置獨立機關。獨立機關雖可在法律規範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對於具體個案決定的指揮監督,
免除政治干預與保持專業自主判斷,但仍必須有一定限度內維持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因而,認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2.民國 101 年修正後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明文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行政院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據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2.可否直接適用訴願法第 4 條訴願管轄規定,學理上則有不同見解:
(1)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管轄
此說認為基於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
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因而,訴願管轄不應由獨立機關的上級機關管轄,以避免藉由訴
願程序,介入獨立機關個案決定,將有悖於獨立機關設立目的。過去通傳會採此見解,因而於通傳會
內部自行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管轄訴願案件。
(2)由行政院管轄
因為缺乏法律明文規定,若由通傳會管轄訴願審議,將違法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
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
聯席會議即認為,大法官釋字第 613 號解釋雖指出通傳會為獨立機關,並未提及獨立機關之訴願管轄,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
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
由行政院管轄之。
(3)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學理上則有學者認為,獨立機關既然為合議制,且為符合其涉及重大公益性、涉及多元、專業、去政治
化等性質,作成行政處分原則上應以經過「聽證」程序為宜。從專業性與獨立機關特性而言,由行政院
訴願審議委員會再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其專業性、目的性等未必較獨立機關為宜。應此兼顧獨立機
關設立目的之特性與人民權利保障,應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為宜。但此見解,需有法律明文規定,故需
透過修法解決。
3.綜上所述,因目前缺乏明文規定情形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之見解較為可採,故依據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由行政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