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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行政法#928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詳述並舉例說明何謂「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 概念之適用以及裁量權行使之審查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今年絕對要上榜-小珮妮
『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指因為特定目的法律不宜完全將構成要件明文規範,故以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訂定,交由行政機關發布實質內容。 『裁量』,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有數種法律效果可供選擇,行政機關在範圍為選擇。 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可以審理。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構成要件,本即法院審理範圍。 例外於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時,法院應予尊重,不加審查。 『判斷餘地』,如教師升等評議、考試成績、專業委員會之決定…。 行政法院對『裁量』,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不予審理。 惟於行政機關『裁量瑕疵』時,法院應予審理。 『裁量瑕疵』,如裁量逾越(ex超越罰款上限)、裁量怠惰(ex一律以最高額開罰)、裁量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