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指因為特定目的法律不宜完全將構成要件明文規範,故以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訂定,交由行政機關發布實質內容。
『裁量』,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有數種法律效果可供選擇,行政機關在範圍為選擇。
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可以審理。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構成要件,本即法院審理範圍。
例外於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時,法院應予尊重,不加審查。
『判斷餘地』,如教師升等評議、考試成績、專業委員會之決定…。
行政法院對『裁量』,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不予審理。
惟於行政機關『裁量瑕疵』時,法院應予審理。
『裁量瑕疵』,如裁量逾越(ex超越罰款上限)、裁量怠惰(ex一律以最高額開罰)、裁量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