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區別:
1.有無法律授權之不同:受託人有正式之委任行為(法律之依據或法律之授權),行政助手則無。
2.可否獨立行使公權力不同:前者係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後者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需受行政機關之指揮命令。
3.法律地位不同:前者依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前段認為「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其意旨係受託團體所為處分行為與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無異。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亦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後者仍維持其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地位,並未被視為行政機關。
4.行政爭訟之處理不同:行政爭訟時,行政委託之受託人有當事人能力,行政助手則無
對外開單是以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之名義 而非以民間業者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係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該機關完成公共任務,其行為視為係其所輔助機關之行為
而爭訟時當事人也非以受委託的民間業者承當,而是向該管理工程處為被告提訴
故該民間業者是屬於行政助手 而非公權力委託的私人
請分別說明「行政委託」及「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其區別;(15 分)並 附理由說明:接受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從事路邊停車開單事務 的民間業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是「行政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