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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2068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據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 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 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偷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法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故採意見表示說,即屬官若認有違法可陳述意見供長官參考,但長官若以書面下達指令,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屬官即應服從。 (二)1.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2.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同條第2項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3.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詳解 提供者:vsun26
1、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說明,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知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Feng Ted
1.依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管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我國對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規範,係採相對服從說,當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發之命令違法時,有先為報告之義務。 2.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行政中立之行為,長官違反時,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詳解 提供者:willway
行政一體 VS 依法行政 學理:絕對服從說 相對服從說 陳述意見說 法條:公務員服舞法第2條-->陳述意見說 刑法第21條-->相對服從說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行政方面:書面下達;違法之要求無服從義務,得請求書面,若無,撤回該命令。
詳解 提供者:開始努力就是100分

(一)公務員服務義務之意涵 1.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2.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二)違法的命令屬官是否有服從義務 1.絕對不服從說 2.絕對服從說 3.相對服從說 4.陳述意見說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四)公務人員救濟方式 1.複審 2.申訴、再申訴

詳解 提供者:只要持續努力今年一定會上榜的!

(一)現行法制:

      1.公服法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公服法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監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為準。
(二)下屬是否有服從義務?
      1.我國目前採相對服從說:顯然違法屬官自得拒絕服從;不顯然違法得向長官陳述意見。
      2.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1)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 
             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
             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以書面署名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3.公務員處理及救濟方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14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所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
             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
         (2)15條:公務人員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詳解 提供者:李宜勳
公務員服務法§2→以上級長官為主、§3→以主管長官為主,公務人員保障法§17→刑事責任,無服從義務。 行政中立法§14、§15→得向上級長官報告,並得向監察院檢舉。依行政中立法、相關法令請求救濟。
詳解 提供者:笑笑

前言:公保法與公服法皆有明文規定公務員之服從義務 (一)相關法令: 1.公保法第17條:涉及行政責任事項,公務員應先負報告義務,若長官以書面下達指令即應照辦,相關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反之,則視為撤回命令。 2.公服法第2條 (二)行政中立法禁止行為之處理與救濟 公保法第17條:無服從之必要 結語:公服法與公保法應以後法優於前法,優先適用公保法。

詳解 提供者:德德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行政責任,書面下達即應服從,刑事責任,無服從義務。 書面,執行...。申訴再申訴。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一)公務人員服從義務 1.公務人員對長官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此乃公務人員在職務行使上所需遵行之要求及事項。 2.學說見解:針對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學說見解,有下列幾種: 1.完全服從說:公務員對長官之命令須悉數服從。 2.相對服從說:公務員對長官之命令在特定下得不服從之。 3.小結:綜上,我國公務人員服務法乃採相對服從說。 (二)長官若要求公 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 為何? 1.若長官之要求確定違反刑法之規定,則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若公務人員對於長官之要求有違法之疑慮,應先行向長官報告並陳述原由,此為公務員之報告義務。 3.若長官不接受公務員之陳述,得請長官以書面下命方式,公務員始有服從之義務,惟該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須由長官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