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服務義務之意涵 1.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2.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二)違法的命令屬官是否有服從義務 1.絕對不服從說 2.絕對服從說 3.相對服從說 4.陳述意見說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四)公務人員救濟方式 1.複審 2.申訴、再申訴
前言:公保法與公服法皆有明文規定公務員之服從義務 (一)相關法令: 1.公保法第17條:涉及行政責任事項,公務員應先負報告義務,若長官以書面下達指令即應照辦,相關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反之,則視為撤回命令。 2.公服法第2條 (二)行政中立法禁止行為之處理與救濟 公保法第17條:無服從之必要 結語:公服法與公保法應以後法優於前法,優先適用公保法。
(一)公務人員服從義務 1.公務人員對長官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此乃公務人員在職務行使上所需遵行之要求及事項。 2.學說見解:針對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學說見解,有下列幾種: 1.完全服從說:公務員對長官之命令須悉數服從。 2.相對服從說:公務員對長官之命令在特定下得不服從之。 3.小結:綜上,我國公務人員服務法乃採相對服從說。 (二)長官若要求公 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 為何? 1.若長官之要求確定違反刑法之規定,則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若公務人員對於長官之要求有違法之疑慮,應先行向長官報告並陳述原由,此為公務員之報告義務。 3.若長官不接受公務員之陳述,得請長官以書面下命方式,公務員始有服從之義務,惟該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須由長官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