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作之駁回申請為行政處分: 1.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具體事件所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行政機關依法規所作之行政處分係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國家高權行為,本題甲依國有林地濫墾補辦清理作業要點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某林區管理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惟遭改管理處以甲資格不符而駁回,該駁回申請合其性質為行 政處分 3.大法官釋字第695號解釋意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上開作業要點選擇符合資格之申請,該階段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人 民依法規之申請所作之行政行為,至下階段符合資格後行政機關與人民訂立之租地契約循依私法行為屬民事範疇 (二)甲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而訴願管 轄機關復依同法第四條規定為之,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2.本題中甲因該行政機關所作駁回之申請而受有不利益,依訴願法及實務見解之意旨甲得於收到行政處分後30日內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
二、設有甲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某林區管 理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結果遭該林區管理處以甲資格不符規定而駁回其申請。問: 甲對其申請之駁回不服,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