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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612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設有甲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某林區管 理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結果遭該林區管理處以甲資格不符規定而駁回其申請。問: 甲對其申請之駁回不服,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涵涵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作之駁回申請為行政處分: 1.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具體事件所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行政機關依法規所作之行政處分係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國家高權行為,本題甲依國有林地濫墾補辦清理作業要點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某林區管理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惟遭改管理處以甲資格不符而駁回,該駁回申請合其性質為行 政處分 3.大法官釋字第695號解釋意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上開作業要點選擇符合資格之申請,該階段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人 民依法規之申請所作之行政行為,至下階段符合資格後行政機關與人民訂立之租地契約循依私法行為屬民事範疇 (二)甲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而訴願管 轄機關復依同法第四條規定為之,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2.本題中甲因該行政機關所作駁回之申請而受有不利益,依訴願法及實務見解之意旨甲得於收到行政處分後30日內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Jimkai
雙階理論 第一階段:屬於行政機關對於資格,證照相關判定為第一階段公權力行政 第二階段:對於資格通過後,與相對人有租約,契約上的關係而成立的私經濟行政 資格不符行政機關不符駁回屬於第一階段的公權力行政,應走課予義務訴願(拒絕)、訴訟
詳解 提供者:施灃原
去國有土地民政處土地擁有權申請救濟
詳解 提供者:JiaYang Shen
雙階理論(准否階段)->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Riyar
先行提起訴願,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書凜
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本題甲對其申請之駁回不服,得以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Chafia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第二項 拒絕行為之處分
詳解 提供者:Roger Fan
行政契約之救濟.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二、設有甲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某林區管 理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結果遭該林區管理處以甲資格不符規定而駁回其申請。問: 甲對其申請之駁回不服,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1機關作行政行為時,按學說通說認機關有『行政形式之自由選擇』原則, 再按我國司法實務大法官釋字第540號解釋亦因行政性質有雙階理論使用,即人民對機關之行政決定不服時, 依階段之爭議性質,適用於公法之行政爭訟及私法之民事爭訟。
2甲欲與林務局訂定租定契約之性質,應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而按上述第540號解釋係為第二階段之買賣租賃性質,無服從公權力性質則適用於民法;
但林管局以甲不符資格而駁回其申請,其機關係依照國有林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之公法規定,對甲之特定人以申請資格具體事件,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公權力決定,係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之性質,即如甲對其處分不服時,係為公法上爭議,甲應依訴願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向訴願受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作出申請同意之『課予義務訴願』,如不服其訴願結果,得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行政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