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 非行政訴訟、行政管轄的範圍有公法上爭議的特別規定如下: 1.解釋憲法 2.政黨違憲 3.公職人員罷免 4.總統副總統罷免 5.國家賠償事件 6.社會秩序維護法 7.冤獄賠償 8.法官懲戒 9.公務員懲戒 10.律師懲戒
(一)行政訴訟審判權之例外 1.司法院提起救濟 (1)大法官審理案件,包含聲請釋憲等憲法上爭議 (2)律師懲戒,依律師法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提起救濟 (3)刑事補償法 (4)公務人員懲戒事項,依公務員懲戒法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救濟,但關於其身分財產等事項可提行政訴訟 2.刑事訴訟 (1)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 3.民事訴訟 (1)國家賠償法 (2公職人員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