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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教育行政:行政法(重複)#9827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試說明何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 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限期清除處理。限期清除處理 是否屬於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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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行政罰法第2條)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
        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二)限期清除處理之法律性質屬於一般不利處分
     1.裁罰性不利處分與一般性不利處分
        (1)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乃裁罰性織布利處分,係因人民違反行政罰法義務而受罰,以行政處分作成,而對人民造成不力              之結果。
        (2)一般不利處分:行政機關依法規規定對人民作成的負擔,不利益之行政處分,非因人民違反行政法規義務之處罰,不具行政制裁之目的。
     2.實體法上區分實益
        (1)裁罰性不利處分:須遵守法律保留、正確涵攝事實與法條、遵守義務性裁量,更須經三階段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以及無阻卻違法事由。
        (2)一般不利處分: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需正確涵攝事實與法條、遵守合義務性裁量。
     3.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屬於一般不利處分
        主管機關命相關業者限期清除處理為單純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屬一般不利處分。
(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詳解 提供者:徐偉峻

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乃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之財罰性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不利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等,或是禁止其他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勒令歇業、吊銷證照、取消營業登記等,或是其它種剝奪人民資格之行政處分。
3.影響名譽之行政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等類似行為之行政處分。
4.警告之行政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輔導教育等類似行為之行政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巷之規定之限期清除處理,乃是行政機關為達成保護環境之公益目的,單方面產生要求人民履行清理廢棄物之義務的法效果,應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處分,非屬行政罰。若人民不履行該行為,行政機關得要求人民清理,並處以怠金。

詳解 提供者:z

㈠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意義

⒈按行政罰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為下列
⑴可聽証
限制或禁止之行政處分
 
②剝奪或消滅資格之行政處分
 
⑵不可聽證
①影響名譽的行政處分
公布姓名、名稱,公布照片
②警告性行政處分
記點、記次、輔導、學習
㈡限期清除處理非其他種類行政罰
⒈按廢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不依規定限期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縣市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限期清除處理。
⒉次按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1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罰法2
限制禁止一定行為之處分
吊扣證照、命令停工、停止營業、禁止出入一定處所
剝奪消滅一定資格之處分
吊銷證照、命令解散、命令歇業
名譽性處分
公佈照片姓名
警告性處分
記點記次輔導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