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係指貫穿行政法全部領域之普遍法理,且可作為補充法律或命令等成文法所不足處之法源。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可知一般法律原則以成為行政法源之一部分。
應注意者在於,一般行政原則相對於其他法源僅具有補充性地位,亦即法律問題應先引用其他法源,尤其是應依照形式法源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予以決定,惟有欠缺規範,或依現行規範無法獲得答覆或顯然牴觸一般法律原則時,才能援引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作為法律依據。
二、行政程序法未明定之原則
一 行政自我拘束(例子略)
二 公益原則(略)
三 正當法律程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