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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諮商心理師: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43779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問何謂「一般 法律原則」?請舉出行政程序法本身沒有明文規定之原則,並舉例說明之。(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係指貫穿行政法全部領域之普遍法理,且可作為補充法律或命令等成文法所不足處之法源。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可知一般法律原則以成為行政法源之一部分。

  應注意者在於,一般行政原則相對於其他法源僅具有補充性地位,亦即法律問題應先引用其他法源,尤其是應依照形式法源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予以決定,惟有欠缺規範,或依現行規範無法獲得答覆或顯然牴觸一般法律原則時,才能援引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作為法律依據。

二、行政程序法未明定之原則

  一 行政自我拘束(例子略)

  二 公益原則(略)

  三 正當法律程序(略)

詳解 提供者:t529900
一、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二、比例原則 三、依法行政原則 四、平等原則 五、禁止恣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