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得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而多次處罰: 行政罰之意涵:魏巍吃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對違反行政義務之人民依法科處之處罰。 要件: 1.有行政義務之違反:不論是積極作為抑或是消極不作為 2.為一般法律關係之人民:倘是特別法律關係如公務員,則為懲戒 3.法律明文規定:構成要件,處罰方式,皆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4.原則上由行政機關科處:原則由主觀行政機關決定,唯法院較為公正而有部分例外如社維法之拘留 一行為不二罰 依據NO503意旨,除處罰之性質及種類不同,不得重複處罰,如從一種處罰已達行政之目的,及不得再併予處罰。 本案醫院乃自然之數行為,唯處罰之次數當如何計算? 持續違規之事實狀態,因行政機關介入而區隔為一次違規行為,故於接獲處分書後,仍在對此期間之違規予以處罰,則有為按次連續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故本案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於衛生局介入時起算一次違規行為。為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為一次違規行為。動物病歷未依法保存,為一次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