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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8632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臺北市市民甲至市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 車),修護廠認為該車煞車系統有瑕疵而判定為不合格,甲認為該車二個 月前剛進行保養、維修,因此不服不合格之判定,乃依法提起訴願,受理 機關則以該車未經許可擅自改裝底盤,乃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之訴願,甲仍 不服而欲提起撤銷訴訟。請問甲應以何機關作為被告始為合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112關務四等一般行政 上榜

本題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才合法:

   在本題中,乙民營汽車修護廠判定甲之汽車不合格為行政處分(行程法第92條第1項),甲不服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其他理由決定訴願無理由駁回,重點是:訴願機關改變訴願理由!!  所以當然要以訴願機關為被告,以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那請問甲有獲得救濟嗎? 最後的訴願決定是訴願機關所做,以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那民營汽車修護廠不就很冤枉,所以適用的法條不是行政訴訟法第25條,而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故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詳解 提供者: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7F 解答仍然是有問題的喔,雖然依照題意,訴願機關改變訴願理由!! (訴願決定只變更處分理由,與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規定的變更原處分不同)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仍然是以決定駁回之。

而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仍然是乙民營汽車維修廠為被告,始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微笑貓貓

甲應以乙民營汽車維修廠為被告始為合法,分析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又按本法第24條第1款之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而本題原處分機關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得按本法第25條為被告。

(三)甲因不服乙民營汽車修護廠之判定,提起訴願後以無理由被駁回,惟訴願機關未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侵害甲之處分仍為原始之不合格判定。故甲應按本法第24條第1項,以乙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方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榮中
簡單來說
民間業者驗車是由政府委託,
所以民間業者,視為行政機關。
訴願應該是找政府機關。
訴訟要找民間業者。
 
其實也可以用一般的行政程序來看。訴願就是找上級機關,訴訟找原處分機關。
為什麼?因為是原處分機關造成你法律上的利益受損和權利侵害。訴願只是讓內部自我審查,行政訴訟還是得要找第一次權利侵害的原處分機關提訴訟(因為就是原處分機關一開始對你造成不利的
找上級機關提訴訟很怪(他又不清楚實際情況、專業知識等
 
附帶提醒:國賠是要找政府,不是民間業者(因為民間也沒那麼多錢賠償........
詳解 提供者:Lin
甲應以乙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始為合法,理由說明如下:
(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為一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1.按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該委託之法律依據及委託事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始為合法。受託行使公權力又稱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得於法律授權範圍中,將權限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涉及管轄權移轉,故應依法始得為之。
2.乙民間汽車修護廠受交通部監理站依法委託驗車,核屬行政委託。
 
(二)甲須先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再以乙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向交通部提起國家賠償
1.按行政訴訟法第25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而涉訟者,應以受託機關為被告。
2.乙民間汽車修護廠受交通部監理站依法委託驗車,核屬行政委託,已如上述。臺北市市民甲至市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修護廠認為該車煞車系統有瑕疵而判定為不合格,該判定為一行政處分,得為訴願、訴訟標的。故甲應以以乙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再按同法第7條合併提起國家賠償,又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應向交通部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