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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7563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職業拳擊手甲因傷失業在家許久而經濟困頓,某日潛入 A 宅行竊,進入 後尚未取得任何財物之前,即聽聞屋主回家的開門聲,為避免傷及 A 的 身體甚至將其毆斃,甲聞聲即速速跳窗離去,請試述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的 法律效果。(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甲成立§321Ⅱ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一)前審查階段:

甲尚未取得財物,不構成既遂,應另論未遂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上,竊盜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上,潛入A宅構成加重事由,且甲又「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物色財物」構成竊盜罪之著手,惟聽聞屋主回家而跳窗離去,未竊得財物為未遂

(三)違法性及罪責:

甲不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

(四)甲不成立§27中止未遂

1.§27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須著手實行犯罪後,因己意而為中止行為,且以犯罪結果之不發生與中止行為是否具備因果關係為區別。又依法蘭克公式,己意中止是「即使我能,我亦不願」;障礙中止則為「即使我願,我亦不能」,併予敘明

2.本題,甲之所以中止其竊盜行為,係因聽聞屋主A之開門聲而放棄其中止犯行,並非出於其真心悔意,故甲應為障礙未遂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甲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二項加重竊盜未遂犯: 1.未遂犯前審查階段: (1)依第25條第一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依82年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竊盜罪之著手應視行為人是否「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物色財物」,依題所示,甲客觀上潛入A宅之行為已達該刑庭決議之竊盜罪著手,但尚未既遂,而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2.構成要件: 依第13條第一項規定,主觀上甲對於竊盜之行為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具備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客觀上甲進入A宅行竊之行為該當第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事由,且已著手實行但未達既遂,為未遂。 3.違法性: 甲不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故甲之行為具有違法性。 4.罪責: 甲具備一般罪責免,故甲成立本罪。 (二)甲是否成立第27條第一項中止犯? 1.第27條第一項規定之中止犯或準中止犯,須著手實行犯罪後,因己意而為中止行為,且犯罪結果之未發生與中止行為具備因果關係。 2.依題示,甲之所以中止其竊盜行為,係因聽聞屋主A之開門聲而放棄其中止犯行,並非出於其真心悔意,故甲應為障礙未遂而非中止犯。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二項加重竊盜未遂犯。

詳解 提供者:警特一定上 (109上榜)

成立306侵入住宅罪

因竊盜未著手 不成立321 加重竊盜未遂

詳解 提供者:Summerbaby Haung

甲侵入A宅行竊   不成立321條2項

1.客觀上  侵入住宅加重要件  但是依82年第2次刑決  甲未達物財物色 階段   只有在預備階段

    客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成立本罪  

2.又本罪不罰預備   故只成立306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甲的侵入住宅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甲在未經A的許可之下,擅入A之住宅,侵害A之個人隱私法益,無阻卻違法性與阻卻有責性之要件,且甲有主觀犯意,故該當306條侵入住宅罪無疑. 二.甲以行竊之犯意進入A宅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1條之加重竊盜罪? 甲以竊盜罪之犯意,為侵入他入住居,惟本條加重竊盜罪之本質仍係竊盜罪,是以,論既遂、未遂仍應以基礎行為之著手為判別之標準,竊盜罪的著手係於行為人以目光巡視,物色財務之時,回本例,甲尚未物色財物即因各種原因跳窗離去,不得謂已著手竊盜之犯行,頂多評價為預備之階段,而竊盜罪無預備犯之處罰規定,故甲沒有第351條之適用. 三.甲並無刑法第26條中止未遂之適用: 中止未遂係未遂犯之一種,乃指行為人於犯罪行為時基於己意終止犯行,按照法蘭克公式乃『得為而不為』,立法者為茲鼓勵而有減輕刑責之適用,惟中止未遂係未遂之型態之一,是行為人必須在著手後且結果未既遂方有適用之可能,如題,甲尚未著手,故無法適用.
詳解 提供者:廖柏鈞
321 2
詳解 提供者:109一定上榜
加重竊盜罪
詳解 提供者:kk
加重竊盜季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