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縣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123廢止建築許可,並依行政程序法§126給予建設公司合理之補償方屬合法。
1.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基本原則,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之保障。
2.信賴保護之要件,學理上認為可分為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利益,如具備此三要件,則人民可主張利益之存續或財產之補償。
3.本案中,該建築許可係屬公權力之展現,而為信賴基礎。建設公司因信賴該處分而為之開發行為,應為信賴表現。又其具備開發成果等利益,故乙建設公司應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享有存續利益,而得繼續興建。
4.然依行政程序法§123,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在特定情形下,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本案之建築許可係屬合法授益處分,自不可隨意廢棄,惟若大樓繼續興建,將導致珍貴樹木死亡,為防止對環境公益重大之危害,應認行政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5.行政程序法§126,原處分機關廢止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對受益人因信任該處分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故本案中,如縣政府依行程法§123廢止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自應給予乙建設公司合理之補償,方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