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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6057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縣政府就某建地發給乙建設公司建築許可執照。乙公司規劃興建住宅大樓,已開始 預售,由於地段良好,預售成績相當亮眼。於進行挖掘地下室工程時,當地文史工 作者發現,緊鄰著建築基地有一棵 300 年的大樟樹,樹形優美,挖了地下室,會截 斷地下水源,若大樓興建起來,必然遮住其東南面日照,會使該樟樹枯死。乃向縣 政府請命,應保留該大樹。縣政府認為,民眾陳情有理,遂命乙公司停工。但乙公 司認為,其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該大樹已經存在,公司並無使用虛偽資料而獲得建 築許可,乙公司的興建大樓,亦不會對社會秩序造成立即的影響。縣政府亦無法規 作為依據,不應命公司立即停工。請從行政法分析,此一事件,應如何解決,始符 合「依法行政」之原則?(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本案縣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123廢止建築許可,並依行政程序法§126給予建設公司合理之補償方屬合法。

1.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基本原則,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之保障。

2.信賴保護之要件,學理上認為可分為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利益,如具備此三要件,則人民可主張利益之存續或財產之補償。

3.本案中,該建築許可係屬公權力之展現,而為信賴基礎。建設公司因信賴該處分而為之開發行為,應為信賴表現。又其具備開發成果等利益,故乙建設公司應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享有存續利益,而得繼續興建。

4.然依行政程序法§123,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在特定情形下,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本案之建築許可係屬合法授益處分,自不可隨意廢棄,惟若大樓繼續興建,將導致珍貴樹木死亡,為防止對環境公益重大之危害,應認行政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5.行政程序法§126,原處分機關廢止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對受益人因信任該處分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故本案中,如縣政府依行程法§123廢止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自應給予乙建設公司合理之補償,方屬合法。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別再叫我寫申論題了,我真的來不及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