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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郵政、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80153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開車闖越紅燈,使得駕駛在其後的乙誤為燈號已經轉為綠燈,因而尾 隨甲闖越紅燈,導致撞擊行經路口的腳踏車騎士丙,丙當場死亡。試問 甲的可罰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闖紅燈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甲無殺人故意可言,故討論過失
(二)、客觀上,若無甲闖越紅燈的行為,乙則不會將紅燈誤認為綠燈一同闖越,進而不發生撞擊丙一事,故甲闖越紅燈與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而在客觀歸責理論檢討下,甲違規闖越紅燈當然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闖紅燈之風險,通常為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如撞上其他車輛、行人、交通設施、路旁房屋等,然於本案,甲並無發生以上事故,反而是使其他駕駛人產生對號誌之誤認進而闖越紅燈撞上丙,就駕駛人規範上,行車應依號誌行駛,而非依前車是否行駛而行駛,不可要求甲為擅自認為是綠燈的乙負責。本案風險實現顯然有違一般人生活經驗,不具常態關聯性,故不可歸責於甲,甲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