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4589號
要 旨: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故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意圖逃離肇事現場,既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該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