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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3554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開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乙,下車察看,發現乙傷勢不輕。甲在現場電召友人丙前 來處理,但自己既不報警,也不電召救護車,隨即離開現場。丙快速抵達現場,電 話報警,並電召救護車。乙及時獲得救助,保住性命。問:甲之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 逸罪?何故?(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oops841105
(一)甲隨即離開現場,可能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2.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開車撞傷乙,導致乙傷勢不輕,符合刑法第185-4條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再撞傷乙後雖有下車察看,遂打電話請友人丙來處理,本身卻無任何挽救乙生命之行為,最後離開現場,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短腿泡芙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4589號

要  旨: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故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意圖逃離肇事現場,既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該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