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讓售其名下之A地予乙,供乙興建大樓使用。乙於民國(下同)99年7月
整地時,發現A地埋藏大量廢棄物,導致該地如不挖除廢棄物即生承載力
不足,無法供蓋造大樓使用。乙旋將上情通知因過失不知其事之甲,並請
求甲於一個月內僱工挖除廢棄物及另填新土,惟甲不予理會,乙遂自行僱
工挖填,支出若干必要費用。今乙於100年5月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
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訴請甲賠償其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此,甲一方面抗辯
A地承載力不足乃發生於訂約前,不適用不完全給付;二方面則稱乙已於99年7月通知甲上情,卻未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其權
利均因已逾法定期間而消滅。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