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成立刑法第321條1項、28條之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1.客觀上乙破壞了 A 對音響 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且侵入住宅並結夥三人為之,符合本條之加重事由(第 1、4 款);主觀上乙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又乙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應依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丙在外把風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1項、28條之加重竊盜共同正犯
1.客觀上丙雖僅有駕車至現場把風,然因丙有同意事後分贓,故應認為其具有犯罪支配而屬共同正犯
2.丙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成立刑法第321條1項、28條之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1.客觀上甲與其兩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對 A 施暴行為,僅由甲單獨成立準強盜罪(第 329 條):
1.依題所示,甲、乙、丙三人之犯意聯絡僅止於竊盜,並未對後續之強暴行為有任何聯絡,且強暴行為係由甲單獨為之,故此部分屬共同正犯之逾越,與乙丙無關。
2.客觀上,甲雖並未親自實施竊取行為,然如前所述,甲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甲亦當場施以強暴行為,該強暴行為之程度也 達於釋字第 630 號解釋所要求之「難以抗拒」程度;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脫免逮捕之意圖。
3.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競合
甲的一個行為侵犯相同的法益,法條競合(刑法第329條吸收掉刑法第321條),則甲該當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單獨正犯
(六)結論:
1.甲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之單獨正犯
2.乙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可依照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3.丙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