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持球棒痛毆乙而導致死亡結果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二)甲持球棒痛毆乙而導致死亡結果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犯罪結構: 基本犯刑+過失加重結果 →兩者具有特殊關聯性客觀主觀過失加重結果 : 與毆打有特殊關連性,注意義務違反與預見可能性。成立本罪。(三)甲未對乙救助,導致乙死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危險前行為 - 保證人地位(四) 結論 兩罪具有補充關係,論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