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長按乙門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ㄧ、客觀上,甲長按乙門鈴之行為,是否為強暴行為,容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認,本罪強暴採廣義解釋,亦即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即可,不以直接施於他人為必要
2.否定說認強暴概念仍應限於暴力的施用,亦即以物理力直接實施於某人或某物,始無違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3.本文採肯定說,蓋從意思決定自由法益來看,只要對他人形成強制作用而無法自由決定某事項之進行,即屬強暴。本題甲長按乙門鈴之行為雖未施加任何物理暴力予乙,惟已造成乙ㄧ家人難以入睡,故已影響其意思自由而對其形成強制作用。
二、主觀上,甲受到乙制止後仍繼續按門鈴,足認甲具強制乙一家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認知與意欲。
三、甲連按乙門鈴目的雖合法,惟其係以不合法強暴手段為之,故按實質違法性理論,甲該等行為具實質違法性,甲亦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四、綜上,甲行為成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