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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74222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乙素昧平生,某夜凌晨時分甲藉故至乙家門口,以連續、長按壓電 鈴達 20 分鐘之方式,要求乙開門,欲找乙談事情。過程中乙向甲表示 此舉已影響乙及其家人休憩入睡,並已報警處理,請甲停止離開,但甲 仍不罷手,直到員警來後才停止。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甲長按乙門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ㄧ、客觀上,甲長按乙門鈴之行為,是否為強暴行為,容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認,本罪強暴採廣義解釋,亦即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即可,不以直接施於他人為必要

         2.否定說認強暴概念仍應限於暴力的施用,亦即以物理力直接實施於某人或某物,始無違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3.本文採肯定說,蓋從意思決定自由法益來看,只要對他人形成強制作用而無法自由決定某事項之進行,即屬強暴。本題甲長按乙門鈴之行為雖未施加任何物理暴力予乙,惟已造成乙ㄧ家人難以入睡,故已影響其意思自由而對其形成強制作用。

     二、主觀上,甲受到乙制止後仍繼續按門鈴,足認甲具強制乙一家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認知與意欲。

     三、甲連按乙門鈴目的雖合法,惟其係以不合法強暴手段為之,故按實質違法性理論,甲該等行為具實質違法性,甲亦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四、綜上,甲行為成立強制罪。

詳解 提供者:昊宸
甲該當妨礙居住自由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