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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法#116173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乙為婚外情男女朋友。乙每日通勤上班均購買鐵路局員工眷屬優惠之半價車票。某日經列車長丙查票,乙遂出示甲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 證、工作證影本予丙查驗,並謊稱其為甲之配偶 A,並在空白紙張上書寫 A 之個人資料及署名。甲為掩護乙之真實身分,於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謊稱: 「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印交給我老婆 A 使用,因 A 不慎遺失,而遭人撿走冒用 A 身分,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 試分析甲、乙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 73年台上字第 17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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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 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
警員本有偵查犯罪權限,是否一經申報即須登載 於該「車輛協尋受理報案單」上,有無須予實質審查,攸關是否成立該罪名,尚非無 研求餘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
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 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 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以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 供述,不生登載不實問題,自不能令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固不 待言。然苟製作筆錄之員警與受詢人,就與真正事實不符之虛構 事實,事先勾串,而於製作筆錄時,就該虛構之事實假受詢人之 供述為之記載,如客觀上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自 非不可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