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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三等 地政#1530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乙共有A地。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丙可否訴請分割A地?(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1. 民法823條規定, 共有土地之分割,如沒有法律或契約之特別限制,共有人一人或多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2.  分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之權利既有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不以登記為要件,然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共有人中有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仍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因此,  應先行完成繼承登記始得分割共有土地。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亦應注意遵照辦理。
詳解 提供者:包中
可以請求分割a地
詳解 提供者:科科利
甲死後,丙丁繼承甲於甲與乙共有A地之所有權,按民法第1164條有關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規定,可合併提起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解決共有關係,即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以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