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完全給付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於本案例甲點的麵有兩隻蟑螂,此情形應屬瑕疵給付,其法律效果應可補正,得依給付遲延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物的出賣人,就其買賣標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所應負之責任。
買受人甲得主張的權利有三:
(1)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第359條):當事人可擇一行使。但解除契約依情形,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2)請求損害賠償(第360條):僅於出賣人有為品質保證,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始有適用
(3)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第364條):僅適用於種類之債的買賣
3.競合:
依前面所述,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會產生競合,二者之間的通用關係通說肯定其競合性。
本題,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乙的事由致麵碗有蟑螂此瑕疵,買受人甲得依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修補或損害賠償。
此外,甲得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在出賣人乙為各該給付之前,甲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麵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