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12427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經營餐廳,某日看到過去情敵乙來用餐,甲因此在乙所點的義大利麵中,加入有極強毒性的毒菇,希望讓乙吃下去致其死亡。甲烹調好乙之有毒餐點,放在送餐檯上,以交付給負責上菜且不知上情的工讀生丙,丙走進廚房拿到乙的餐點後,轉身正要上菜時,竟然不小心滑倒,整盤麵因此打翻,丙急忙收拾,甲因無其他毒菇而作罷。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何大游

(一)甲交付毒義大利麵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1.主觀上,甲明知將毒蘑菇放入義大利麵將造成乙吃下後死亡仍決意為之,具殺人故意,又甲知悉工讀生丙將端上餐點予乙食用,係利用對於義大利麵內容物之優越意思認知,將無過失之丙作為其殺人工具實行其殺人計畫,甲對丙有知識上優越地位之意思支配,應為間接正犯。

2.客觀上,甲將毒義大利麵放上餐檯待丙送餐時,是否已進人殺人著手階段,涉及間接正犯著手之爭議,分析如下:
(1)學說上有主張「被利用人實行行為時點說」,認為既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著手以正犯著手為準,間接正犯應採同一標準;另有認為應以「利用人利用行為時點」為準,於利用人利用時判斷是否著手。
(2)本文以為後者見解可採,蓋間接正犯為正犯,其著手時點應以自己之行為及後續造成之法益危險狀態為準,惟此仍僅涉及判斷時點之問題,其判斷標準仍應回歸著手理論。
(3)又甲將毒義大利麵放上餐檯後,對於丙送餐與乙食用死亡之結果發生之時仍有一定時空展延性,且結果是否發生須由被害人乙吃下餐點之行為配合,此為學理上所稱之「隔離犯」,其著手判斷容有爭議:
①寬鬆整體理論認為,除甲下毒之行為之外,後續損害流程對於乙生命之現實危險關係亦應納人判斷,本題因乙在吃下義大利麵前餐點即已打翻,乙未進入毒麵之攻擊範圍,其生命自無現質危險,甲僅為預備殺人。
②個別理論則主張,應自行為人犯罪計畫去判斷個別行為對法益的危險性,蓋行為始為行為人甲所能操控。
③本文以為,本於罪責原則,個別理論可採,惟仍應本於甲之犯罪計畫,考量行為後法益危險因子是否已脫離行為人操控領域,或進入被害人領域且時空密接,加以判斷對乙生命之危險性,故個別理論應加以修正。
④本題中,以甲之殺人犯罪計畫作為藍本,其預期之損害流程包括下毒、丙送餐給乙以及乙取用吃下毒麵等階段,甲將毒義大利麵放上餐檯後,即已放任毒麵之生命危險因子脫離自己控制領域,故應已對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險而進入著手階段,僅乙未取用義大利麵而為未遂。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綜上,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將有毒餐點放在送餐檯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間接正犯:
(一)、主觀上,甲具有殺害乙之故意;客觀上,甲為乙製作有毒餐點,而試圖以對該餐點之特殊認知,優越意思支配不知情的丙,然乙之死亡結果未發生,未達既遂。需討論的是,本案中的甲是否已達著手階段?以下簡述三說間接正犯著手理論:
1.被利用人行為開始說:此說認為應以被利用者是否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準,如本案採此說,因乙於上菜前即滑倒,故乙未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而認甲未達著手階段僅止於預備階段。
2.利用人行為開始說:此說認為應以利用人開始對被利用人造成影響即為著手,如本案採此說,甲將餐點放在送餐台上即已完成對丙之利用,故認甲已達著手。
3.回歸一般著手理論:此說認為,如行為人已放任其行為結果的獨立運行及發生,並可能使他人受被利用人侵害時,即應認該行為人已著手。如採此說,甲將有毒餐點放在送餐檯,已放任後續該餐點將造成之結果獨立運行,甲已著手。
以上三說,本文認為無須為間接正犯另設著手理論,故回歸一般著手理論探討,而依上述甲已達著手。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