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交付毒義大利麵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1.主觀上,甲明知將毒蘑菇放入義大利麵將造成乙吃下後死亡仍決意為之,具殺人故意,又甲知悉工讀生丙將端上餐點予乙食用,係利用對於義大利麵內容物之優越意思認知,將無過失之丙作為其殺人工具實行其殺人計畫,甲對丙有知識上優越地位之意思支配,應為間接正犯。
2.客觀上,甲將毒義大利麵放上餐檯待丙送餐時,是否已進人殺人著手階段,涉及間接正犯著手之爭議,分析如下:
(1)學說上有主張「被利用人實行行為時點說」,認為既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著手以正犯著手為準,間接正犯應採同一標準;另有認為應以「利用人利用行為時點」為準,於利用人利用時判斷是否著手。
(2)本文以為後者見解可採,蓋間接正犯為正犯,其著手時點應以自己之行為及後續造成之法益危險狀態為準,惟此仍僅涉及判斷時點之問題,其判斷標準仍應回歸著手理論。
(3)又甲將毒義大利麵放上餐檯後,對於丙送餐與乙食用死亡之結果發生之時仍有一定時空展延性,且結果是否發生須由被害人乙吃下餐點之行為配合,此為學理上所稱之「隔離犯」,其著手判斷容有爭議:
①寬鬆整體理論認為,除甲下毒之行為之外,後續損害流程對於乙生命之現實危險關係亦應納人判斷,本題因乙在吃下義大利麵前餐點即已打翻,乙未進入毒麵之攻擊範圍,其生命自無現質危險,甲僅為預備殺人。
②個別理論則主張,應自行為人犯罪計畫去判斷個別行為對法益的危險性,蓋行為始為行為人甲所能操控。
③本文以為,本於罪責原則,個別理論可採,惟仍應本於甲之犯罪計畫,考量行為後法益危險因子是否已脫離行為人操控領域,或進入被害人領域且時空密接,加以判斷對乙生命之危險性,故個別理論應加以修正。
④本題中,以甲之殺人犯罪計畫作為藍本,其預期之損害流程包括下毒、丙送餐給乙以及乙取用吃下毒麵等階段,甲將毒義大利麵放上餐檯後,即已放任毒麵之生命危險因子脫離自己控制領域,故應已對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險而進入著手階段,僅乙未取用義大利麵而為未遂。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綜上,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