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按照計畫於暗夜侵入珠寶店行竊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既遂罪
1)
1.乙於暗夜潛入珠寶店取走珠寶,係破壞店家對財產之持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
2.主觀上乙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於破壞他人之財產支配有認識及意欲。
2)乙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
結論:乙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既遂罪
乙暗藏小刀行竊之行為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構成加重竊盜罪
乙為保護贓物以小刀刺傷A,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1)乙完成竊盜行為後,為防免贓物受A取走,而以小刀刺傷A,符合竊盜後防護贓物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2)主觀上乙係為防護其竊盜之贓物,且具有以強暴行為傷害A之故意。
3)乙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
結論:乙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甲將偵探小說借予乙,提供乙更完善之犯罪計畫,依刑法第三十條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幫助犯:
1)甲明知乙欲行竊,而提供偵探小說予乙使其擬定更完善之犯罪計畫,為一幫助行為
2)甲明知乙欲行竊,提供幫助將使其行竊機率增加且甲希望其發生,故甲具有幫助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既遂罪之幫助犯
對於乙攜帶小刀之加重竊盜行為及之後對A施暴之準強盜行為,甲欠缺遇見可能性,不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