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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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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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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1251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12511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直轄市市民乙未向甲市政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而於甲市轄區營業, 甲市政府依甲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 11條規定,裁處乙新臺幣 1萬 元罰鍰。兩個禮拜後,乙又於同一地點被查獲,未取得許可證而營業, 甲市政府經調查後發現,乙攤販未取得許可證而營業之所得利益為新臺幣10萬元,遂裁處乙新臺幣8萬元罰鍰並沒入乙攤販之攤架屬具。乙 以甲市政府新臺幣8萬元之罰鍰已超過甲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 11條規定之上限,且沒入非屬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認為甲市政府之處罰違法,試評論乙之看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1.地方自治條例可處以罰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倘甲市自治條例罰鍰規定最高額度低於8萬元,且援引自治條例開罰乙,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裁量逾越之虞。
2. 自治條例訂定罰鍰之外,尚可制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止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倘甲市仍援引自治條例規定沒入乙之攤架屬具,相同地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