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巧克力注入毒藥應可確定吃下的那人必死無疑,因此,對甲而言,下毒行為在客觀上造成吃下該巧克力的人一定會死,即使是第三者A或他人,其死亡結果應是甲在主觀預料之中,本案應論以客體錯誤,依照法定符合說而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普通殺人罪
一、甲下毒的行為對丙而言,成立刑法第272條殺人未遂罪
(一)構成要件
(1)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
(2)客觀上,丙死亡結果沒有發生不成立既遂,但是本法有處罰未遂,而未遂之處罰依照25條第1項規定,至少要進入實行階段,而依照主客觀混合說而言,依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觀之,在客觀上可能會對法益造成危險就進入了著手階段,而依照甲的犯罪計畫,當寄送出有毒巧可力在丙收下後,丙已經處於隨時可以食用的狀態,因此對丙的法益造成險,因此已經進入了著手階段。
(3)綜上所述,其構成要件該當。
(二)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寄送出毒巧克力對A而言,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主觀上,甲對A不具備殺人故意。
2.客觀上,甲的行為與A死亡的結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1)因果關係
本案為擇一因果關係(雙重因果關係),擇一因果關係係指兩個以上單獨足以發生結果之條件,在共同發生結果時,每個條件均為刑法上之原因,而本案不論吃下甲的下毒的巧克力或者是丁的巧可力均會發生死亡結果,而在共同作用的情況下,均為刑法上的原因。
(2)可否歸責於甲就下論述
甲下毒為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惟本該是丙吃下最後A卻食用,因此該結果的發生是不在客觀可預期的範圍內,行為與結果間,於不具備常態關聯性,因此不可以歸責於甲。
3.綜上所述,該結果不可以歸責於甲,因此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不成立偽造文書
1.文書依照實務見解認為要具備有體性、意思性、持續性、文字性、名義性,其中意思性攸關法律上事項,而本案中甲所寫下的內容無關法律上的權力關係,因此不成立本罪
四、甲成立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
本案中,甲本欲毒殺丙,卻由A食下,應該是「手法上」的錯誤,屬於「打擊錯誤」?
6F
可是如果論客體錯誤那甲對丙的部分不就不成罪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