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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政風:刑法#46234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與乙男為爭一女友丙,於某日,甲、乙約定,在外雙溪聖人瀑布前互毆,以決 勝負;結果,雙方均受傷掛彩,也各提告訴,問甲、乙各可否以「正當防衛」為由 而主張阻卻違法?法理依據何在?(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耕
(一)甲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例中,甲、乙約定,在外雙溪聖人瀑布前互毆之行為,學說上稱挑唆 防衛,即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挑唆造成的不法之侵害,而不法侵害係可歸咎於防衛者, 意指因爲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因此單挑之行為難謂為刑法 所規定的不法之侵害,因此不能穿上正當防衛的外衣,而實際上是故意傷害他人而主張刑法正當防衛 來阻卻自己的不法。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不行,因為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