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例中,甲、乙約定,在外雙溪聖人瀑布前互毆之行為,學說上稱挑唆
防衛,即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挑唆造成的不法之侵害,而不法侵害係可歸咎於防衛者,
意指因爲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因此單挑之行為難謂為刑法
所規定的不法之侵害,因此不能穿上正當防衛的外衣,而實際上是故意傷害他人而主張刑法正當防衛
來阻卻自己的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