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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98280
科目: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二人因個性差異甚大而 爭吵不斷,3 年後二人協議離婚。甲婚前有積蓄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婚後並繼承父親之遺產 300 萬元,離婚時其名下之財產有 600 萬 元。乙婚前並無任何財產,其母親於婚後曾贈與 200 萬元給她,離婚 時其名下之財產亦有 600 萬元。試問:甲與乙離婚時,二人之財產應 如何分配?(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甲離婚時名下財產共600萬元,其中包含婚前財產100萬元及繼承遺產300萬元,依1030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種類不包含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婚前財產也非分配請求範圍內。故甲之婚後剩餘可得分配財產為600-100-300=200萬元。

乙名下也有600萬元,其中包含其母所贈與之200萬元,婚前無任何財產,故依1030之1規定,乙婚後剩餘可得分配財產為600-200=400萬元。

故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為400-200=200萬元,200/2=100萬元,乙應給付甲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