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得依民法第1001條及民法1003之1請求法院命甲履行同居義務及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理由茲述如下:
1按民法第1001條規定可之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即該負同居之義務。今甲因其宗教信仰而不能與乙同居,是否屬正當理由,依最高法院95台上676判決可知,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因此依此判決可知甲因其宗教信仰不能與乙同居,非屬正當事由,故法院可命甲負同居之義務。惟此同居義務不得強制履行,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性
2又乙扶養其與甲所生之A子,及其持家所付之生活費用,甲均無分擔,依民1003之1第一項規定可知,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故乙得依此條請求法院命甲與其平均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二)丙得依民法第1003之1第二項規定向甲請求清償,理由茲述如下:
依民1003之1規定可知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乙因住院所生之醫療費用,應屬家庭生活費用之一環,顧丙得依此規定向甲請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