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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101577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甲有外遇,所以與乙感情不睦。某日,甲下班回 家時,發現患有心臟疾病的乙昏迷倒在地上。已有幾次經歷的甲知道, 若不即時將乙送醫,乙將會死亡,但因甲亟欲擺脫乙,與外遇對象雙宿 雙飛,遂心生惡念,放任乙倒地,希望其因心臟病死亡。幾分鐘後,隔 壁鄰居 A 返家,A 從甲疏忽未關上的大門門縫看到乙倒在地上,遂衝進 室內欲救助乙。甲見 A 已經發現乙昏迷,遂佯裝才剛剛發現此事,並撥 119 召救護車將乙送往醫院急救。乙經急救後,撿回一命。試問甲有何 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294vs271之故意?
成立271二項不作為犯
T
未既遂
不作為之著手?
R
S
其他可罰性要件
中止未遂?
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考點:不純正不作為犯、中止犯

一、甲對於乙因心臟病昏倒置之不理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殺人行為可以積極作為方式或消極不作為方式實踐,本案中甲並非以積極方式作為,故應檢視甲是否具備刑法保證人地位。依通說見解,甲、乙為法定配偶,應互為保證人,對此甲見乙患有心臟病而昏厥,其並未積極救治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與積極(殺人)作為相同,又客觀上,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故甲的行為應不該當既遂;主觀上,甲明知若不將以及時送醫,則已將會死亡,然甲並未積極救治,主觀上應具備刑法第13條的未必故意,即預見犯罪結果發生可能,但不違背其本意者。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則,應成立本罪。 

(三)然而,依提示,甲後來救助乙,並電召救護車將乙送往醫院,經急救後乙救回一命的行為是否有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適用?本條有關中止犯之規定,係指犯罪行為人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或以積極作為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者為要件,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題示,甲是因為鄰居A見聞乙倒地不起,深恐被發現,因此才佯裝剛發現此事(乙因心臟病倒下),若今日A並無發現,則甲恐意無後續作為,因此甲的行為並非屬於己意中止,惟甲仍積極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救治,阻止乙的死亡發生,仍該當本條中止犯,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