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不純正不作為犯、中止犯
一、甲對於乙因心臟病昏倒置之不理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殺人行為可以積極作為方式或消極不作為方式實踐,本案中甲並非以積極方式作為,故應檢視甲是否具備刑法保證人地位。依通說見解,甲、乙為法定配偶,應互為保證人,對此甲見乙患有心臟病而昏厥,其並未積極救治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與積極(殺人)作為相同,又客觀上,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故甲的行為應不該當既遂;主觀上,甲明知若不將以及時送醫,則已將會死亡,然甲並未積極救治,主觀上應具備刑法第13條的未必故意,即預見犯罪結果發生可能,但不違背其本意者。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則,應成立本罪。
(三)然而,依提示,甲後來救助乙,並電召救護車將乙送往醫院,經急救後乙救回一命的行為是否有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適用?本條有關中止犯之規定,係指犯罪行為人著手犯罪後,因己意中止或以積極作為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者為要件,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題示,甲是因為鄰居A見聞乙倒地不起,深恐被發現,因此才佯裝剛發現此事(乙因心臟病倒下),若今日A並無發現,則甲恐意無後續作為,因此甲的行為並非屬於己意中止,惟甲仍積極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救治,阻止乙的死亡發生,仍該當本條中止犯,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