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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乙女婚後生一女丙。丙 5 歲時,甲、乙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擔 任丙之親權人。經過 7 年,丙進中學時,因教育費用增加,乙之收入已不敷負擔。 試問:丙得否向甲請求扶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iangport80
丙得否向甲請求扶養: 依題意丙甲男、乙女婚生子女,且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又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丙亦為甲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丙對於甲乙均有扶養請求權。 甲、乙雖協議離婚並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但民法第1116條之2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故甲雖未取得對丙之親權,但仍對丙有撫養義務,所以甲不得以未取得親權而拒絕撫養。
詳解 提供者:曾沙沙
離婚ㄓ不影響甲對丙之扶養義務,得請求扶養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