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可取得繼承之遺產因甲生前所做各該遺贈之效果不同而有影響,分別說明如下:
1.查,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時,其遺贈不生效力。且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此有民法第1199、1201、1208條規定。
2.本題,甲生前做成遺囑,遺贈友人乙200萬元,然,乙不幸先於甲死亡,依前開規定,受遺贈人乙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該遺贈不生效力。故該遺贈之財產200萬元,仍屬於甲之遺產。
3.又,繼承人之特留份,依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而定,其中,被繼承人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此有民法第1223條第2款可查。故依題意,甲死亡時,丁為甲之唯一繼承人,故甲之遺產應全數由丁繼承,而依前開規定,甲之遺產600萬元,乙至少應得300萬元。
(二)甲遺贈丙基金會之400萬元遺贈,侵害乙之特留分,已依法得行使扣減權:
1.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者,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此觀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
2.本題,甲生前遺贈友人200萬元為無效,已如前述。而丁之特留分為300萬元,故甲生前作成遺贈丙財團法人基金會400萬元之遺囑,因已侵害丁之特留分。依民法1225條規定,丁可就其應得之數不足,即100萬元部份,行使扣減權。此時,丙所能請求交付之遺贈因丁行使扣減權僅存300萬元,其餘300萬元由丁單獨繼承之。
(一)遺贈無效:
1.遺贈係遺囑人以遺囑方法所為之贈與,當遺囑人死亡,遺贈發生效力;但若受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則遺贈無效。
2.受贈人乙先於遺囑人甲死亡,200萬元遺贈無效,甲的被繼承遺產仍為600萬元。
(二)丁得繼承300萬元:
1.除配偶外,其他繼承人之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2.甲的繼承人只有其母丁一人,因此丁可得全部遺產,其應繼分為600萬元。
3.特留分之分配: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因此丁之特留分為300萬元。
(三)丁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1.甲遺贈丙400萬元,丁只分得200萬元,已侵害到丁的特留分。
2.丁可向丙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返還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