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令依據: 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同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符 合加重竊盜罪。 二、同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三、同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者。 貳、分析: 一、甲交付乙鑰匙,決意竊取,與乙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為參與犯罪行為之一部,並造成構成要件該當。 二、乙撞及花瓶,為毀損罪該當行為。 參、責任: 一、甲同乙科以加重竊盜罪。另乙另科以毀損罪。對甲而言,並未參該毀損行為部分,自無相當責任。 二、乙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合併處罰之。
本題案例,甲、乙之行為應處何罪,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乙入A宅,著手竊取骨董,應依刑法第321條之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惟加重竊盜罪: 1.侵入住宅或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2.毀壞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者。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5.趁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6.在車站、港口、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之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二)乙在離去之際,撞壞A之名貴花瓶,致花瓶碎落應處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三)綜上所述,乙在行竊脫逃時,不甚打破A之其他花瓶,應概括為一行為,而觸犯數法益,應以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321調之加重竊盜罪。 (四)甲教唆乙,並給予乙萬能鑰匙之行為: 1.甲應為教唆犯。依刑法第29條之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哾之罪處罰之。 2.甲給萬能鑰匙給乙之行為,風險提高理論,甲給予萬能鑰匙的行為,實際上以提高乙達成目的之機會,即可認可為幫助犯,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