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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4520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犯竊盜與毀損二罪,分別處 10 個月與 4 個月有期徒刑。因毀損罪部分判決後得 易科罰金,已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俟竊盜罪判決確定後,試問應如何定甲應 執行之刑?其已執行之刑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一)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按上開規定,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者,分別有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兩裁判者,依本條立法目的明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數罪併罰案件其一之執行完畢者,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認為已執行之部分應與未執行之罪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78年第2次刑庭決議定有明文。
 
(三)本題示,甲犯竊盜與毀損二罪,分別處10個月與4個月有期徒刑。因毀損罪部分判決後得易科罰金,已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竊盜罪判決確定後,依前開實務見解之意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為14個月及10個月之間定其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