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 A 市市民,107 年至 109 年被核定為第一類低收入戶,每月領取生活扶助金 1 萬 2800 元。惟 B 主管機關(以下稱 B 機關)於 110 年時發現甲所提供之財產資料有誤,經重新計算後 107 年至 109 年應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月生活扶助金 6800 元,遂發函撤銷甲 107 年至 109 年之第一類低收入戶之核定,改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請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B 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 107 年至 109 年所溢領之生活扶助金?經追繳後,甲若置之不理,拒絕返還溢領之金額,B 機關又應循如何之途徑進行追繳?(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