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 A 屋所有人,與丙不動產經紀公司間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有興
趣買受 A 屋,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下稱系爭要約委託書) ,委由丙交
予甲。系爭要約委託書前言「契約審閱權」已載明: 「□要約人簽訂本契
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三日以上(含)無誤。□要約人已詳閱並充分瞭
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三日以上審閱期。」乙勾選後者方格且於下方簽名
確認;系爭要約委託書載明,乙經由丙仲介購買系爭房地,願以總價新
臺幣 87,000,000 元承購,並同意依該條款簽立買賣契約,要約有效期間
至民國(下同)109 年 8 月 7 日 24 時止,於要約有效期限內,買方有撤
回權,於行使撤回權時,以郵局存證信函、或以信函親自送達賣方或丙
公司,即生撤回效力,系爭要約委託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
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履行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於承諾送達買
方 5 日內,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
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點交約定
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不履行簽定
買賣書面契約義務時,應賠償賣方以成交總價 3%計算的違約金。經甲
於 109 年 8 月 6 日在系爭要約委託書簽名承諾出售,並由丙轉達乙。但
之後乙拒絕簽訂買賣契約、給付價金,甲依系爭要約委託書約定,起訴
請求乙按成交總價 3%計付違約金,請問有無理由?(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