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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501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 A 公立大學於民國 95 年基於自由意願招收之公費生,於 97 年 6 月畢業,然未 能按其入學時,招生簡章所規定於 99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前,參加相關特種考試及格 分發任職;經 A 催討甲應賠償在校期間教育訓練費用,但甲拒未給付。請分析 A 與 甲間之法律關係,及甲應尋何法律途徑處理。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A與甲之法律關係係屬行政契約關係

  1 按行政程序法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亦即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

  2 本題A機關為填補專業人力缺口,遂決定由學校以公費方式培養人才,並以招生邀約甲報名入學簽署公費切傑書,使甲負公法上履行職務之義務,雙方間之法律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釋字348號參照)


二、甲應遵循之法律途徑

  1  按行政程序法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於該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故,本案應類推適用民法255條,依契約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即不能達契約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實期給付者,他方得不經催告即解除契約。

  2  承上,A公立大學依民法255條解除雙方契約關係後,依民法259條規定,契約雙方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本辦契約關係不存在後,A校得向甲請求歸還在校期間訓練費用,然甲得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契約存在之訴,以茲救濟。

詳解 提供者:路上走雲上飄
求解,謝謝!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一)甲公費生及A大學之法律關係,係為『行政契約』性質:

1按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等,亦非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且此為『雙方』之意思表示,非僅為機關單方面之公權力行為,  即雙方法律關係即符合『行政契約』之性質。

2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規定,雙方互負給付之協定事項,亦未違反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雙務契約規定(如雙方給付相當,且無不正當合理關聯等),係屬有效之;再如題甲之公費生未履行簡章(行政契約)之內容時,符合同法第148條之『自願接受執行』之債務人,A大學本就可依其規定向甲追討給付義務和賠償。
 
(二)甲公費生,可按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訴訟:
甲對A大學不服時,對於行政契約之費用給付爭議,原則上應屬公法上爭議即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一般給付規定內容,但現今為A大學可因甲未遵循契約上意思內容,且甲亦簽署自願接受執行之規定,即A大學可因此解除與甲之契約而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