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頂樓鐵皮屋是否有合法權源之探討
1.依民法來看
(1)鐵皮屋為土地上之定著物,故應視為不動產討論。
(2)民法所稱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變更、設定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3)故該頂樓鐵皮屋未做建物第一次登記,應屬不合法之違建。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看
(1)頂樓屬共用部分,不得為有礙住戶之使用。
(2)共用部分之管理、收益,應於規約載明,違反規約應得制止並命其限期改善。
(3)故就頂樓之收益使用也不適法。
(二)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1.債權行為,經雙方合致之意思表示,不論明示默示,契約即成立。
2.因此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已合意成立,當然有效。
3.惟物權部分一般見解認為,乙僅取得鐵皮之事實上處分權,並非所有權。
甲乙買賣契約有效吧!只是因為鐵皮屋是違建,乙不會取得所有權,只會取得事實上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