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殺害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殺人之罪責規定於刑法271條。
2.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上:甲將乙砍死,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乙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符合本罪客觀之要件。
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責任討論:本題中,由於甲喝酒前既具有殺人犯意,且因故意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而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為攻擊行為,符合【原因自由行為】,因此,甲不得主張心神喪失之責任能力欠缺。
小結:甲無其他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結論:甲成立刑法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