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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_業務類:民法#80216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鰥夫,膝下無子,先後收養乙男和丙男。長大成人後之乙和丙,見 甲年事已高,乙和丙則先行約定將甲所有之 A 農地歸分給乙,而 B 建地 則歸分給丙。甲死亡後,因 A 農地大漲,丙要求重分 A、B 二筆土地, 為乙所拒絕。試問:乙丙間預先約定之遺產分割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又如應重新分配,甲所遺有之 A、B 二筆土地,應如何分配?(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倫
(一)乙丙之契約,無效。按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固曾揭示:「於父母生前預行子女私自訂定之應繼分,諸衡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民法第72條,該契約即在無效」。
(二)乙丙兩人各半分得AB兩地。民法1141條,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