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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刑法概要#86336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慣竊老手,得知後輩新手乙即將於近期前往A宅行竊,遂提供萬能鑰 匙乙把,以利乙順利得手。某晚,乙依計畫前往A宅,擬使用甲所提供萬 能鑰匙開門,發現A宅大門竟未上鎖,乙順利入宅行竊,得手後離去。請 詳論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ue

(一)乙進入A宅行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客觀上乙已進入A宅行竊,主觀上亦具有竊盜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2.符合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之部分,侵入有人居住之住宅行竊。


(二)甲提供萬能鑰匙給乙,該行為本質上使正犯亦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為幫助行為。惟乙並未使用甲所提供之萬能鑰匙,甲是否仍成立幫助犯,其爭點在於幫助行為是否必須與正犯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1.學說有採否定說者,認為只要幫助行為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益即可,不以實際上有所貢宴為必要。

2.通說上則採肯定說,認為幫助犯也屬故意犯罪之一環,必須與正犯既遂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方能歸責於幫助犯。

3.實務見解不一,有採肯定說亦有採否定說。

4.小結:管見肯定說,認為故意犯講求因果關係方具有可歸責性,幫助犯既為顧一犯之一環,則也應討論因果關係。甲提供萬能鑰匙給乙,縱使有幫助行為,然其對於乙犯罪之實行,無物質上也沒有精神上之實質幫助,不成立幫助犯。



詳解 提供者:trsyuyi

無效幫助亦可構成幫助犯

詳解 提供者:Eddie
簡答 請自行論述
甲不成立321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1.客觀上,甲提供乙萬能鑰匙乙份,乃對原就已有犯意之人提供物理上之幫助行為,如前所述,乙加重竊盜罪該當故有一個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可供從屬。惟依提示,A宅大門並無上鎖,故乙並無使用萬能鑰匙進入,甲之幫助行為與乙正犯主行為間欠缺因果關係,學說有稱「無效幫助」是否仍能論幫助犯,則有疑義
 (1)有學說認為幫助行為只要增加法益侵害的危險或正犯既遂之可能,即可論以幫助犯,以避免處罰漏洞。
 (2)惟實務與多數見解認為,從幫助犯立法的目的觀之,幫助行為必須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方得成立,否則幫助犯如同與正犯脫鉤之危險犯、行為犯來處罰。本文亦同。
(3)函攝本案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乙321一款
甲321、30?
幫助行為是否以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肯:
否:
管:
本題中,依題意,乙為小偷新手,雖鑰匙無實際之作用,惟若該萬能鑰匙對其有精神上之鼓舞,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