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進入A宅行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客觀上乙已進入A宅行竊,主觀上亦具有竊盜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2.符合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之部分,侵入有人居住之住宅行竊。
(二)甲提供萬能鑰匙給乙,該行為本質上使正犯亦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為幫助行為。惟乙並未使用甲所提供之萬能鑰匙,甲是否仍成立幫助犯,其爭點在於幫助行為是否必須與正犯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1.學說有採否定說者,認為只要幫助行為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益即可,不以實際上有所貢宴為必要。
2.通說上則採肯定說,認為幫助犯也屬故意犯罪之一環,必須與正犯既遂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方能歸責於幫助犯。
3.實務見解不一,有採肯定說亦有採否定說。
4.小結:管見肯定說,認為故意犯講求因果關係方具有可歸責性,幫助犯既為顧一犯之一環,則也應討論因果關係。甲提供萬能鑰匙給乙,縱使有幫助行為,然其對於乙犯罪之實行,無物質上也沒有精神上之實質幫助,不成立幫助犯。
無效幫助亦可構成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