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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行政法#668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台東縣紅葉國小校長,參加台東縣政府辦理之紅葉及卑南國中校長甄選,經台東縣 政府資格審查,以甲並未具國中教師資歷,不符合國中校長甄選資格,乃未將甲列入甄 選名單。嗣甄選程序結束後,台東縣政府公告乙、丙分別獲取派任紅葉及卑南國中校長。 甲不服,以其於紅葉地區服務長達 15 年,台東縣政府曲解甄選規定,致其未能獲遴聘為 紅葉國中校長,向教育部提起訴願,遞遭駁回後,得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 訟?又如甲以其具國中校長候用資格為由,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主張台東縣政府未將其 列入甄選名單違法,經遭駁回,則其結果有無不同?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n-Chen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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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確認訴訟不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