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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重複)#19471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 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 給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 年 4 月 14 日臺 77 勞保二字第 6530 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 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25 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甲雖在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的癌症病人,但依勞工保險條例,並未規範癌症病人不得加保,倘甲認為勞動部該函釋有違法或不當,可依訴願法第2條,請求原處分機關作為行政處分,不果,可再向行政訟訴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及給付訴訟 惟本案甲欺騙之行為不符誠信行為,惟行政機關僅以行政函釋似不符法律規範
詳解 提供者:chenrod0906
一.勞工局拒絕給付保險為拒絕作成授益之行政處分,甲得提起課以義務訴願及訴訟 二.甲得主張勞工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詳解 提供者:德德
釋字第609號(95.01.27)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於此範圍內,應不再適用。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甲得先向勞動部提起訴願,若仍不服則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