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9號
勞工因罹患癌症等特定病症或其他傷病,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不須各該傷病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為條件,其受益人均得請領死亡給付。
司法院大法官609號解釋,認為勞委會對於勞工傷病導致死亡,須在勞保有效期間發生,才可請領死亡給付的兩個函示違憲,增加了勞保條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適用。
即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作成的解釋函令,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沒有規定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
甲得主張系爭處分所依據之函釋僅係行政規則,並無法律之依據而駁回甲之申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