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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1840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 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 給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 年 4 月 14 日臺 77 勞保二字第 6530 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 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25 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Freya
依釋字第609號解釋見解,甲可主張該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一)甲可選擇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加以救濟
(二)甲主張勞工保險局未給付保險是否有理由,有所爭議
            1.否定說
            2.肯定說(釋字第609號)
            3.小結:肯定說較可採

摘錄自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詳解 提供者:小玉
甲可主張勞工保險局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甲得提起課予義務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依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時,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準此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遭勞保局作成拒絕核發之駁回決定,自得主張其權益受損,依上開規定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救濟之 (2)甲得主張係爭拒絕處分違反法律保留 按勞保局係援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勞保二字第6530號函釋,1駁回甲之申請,,惟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及33條之規定內容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即得請領保險給付,並未限制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開始前已罹患疾病即不能投保及申請保險給付,然而勞保局援引上揭函釋內容駁回甲之申請並無法律之依據,且係爭函釋僅行政規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詳解 提供者:林素梅
某甲為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雖然是帶病投保,但只要是非所帶之疾病的醫治,屬不同的醫療行為應該給予補助,如今某甲因為普通傷害而住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新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此根據此二條勞工保險條例,某甲是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造成的住院醫療,應該給與申請補助。
詳解 提供者:gqu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9號

勞工因罹患癌症等特定病症或其他傷病,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不須各該傷病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為條件,其受益人均得請領死亡給付。
司法院大法官609號解釋,認為勞委會對於勞工傷病導致死亡,須在勞保有效期間發生,才可請領死亡給付的兩個函示違憲,增加了勞保條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適用。

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作成的解釋函令,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沒有規定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本案甲正是因為癌症投保後住院,非普通事故之傷病,應不得給付,惟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略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倘甲認為因勞工保險局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救濟

詳解 提供者:gina
勞工保險局為行政機關,其對甲之單方行政處分,損害甲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甲可依訴願法向勞工保險局之上級機關(即為勞動部)提起訴願。若經勞動部駁回訴願決定或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訴願決定,或於延長一次2個月後不為訴願決定,甲可向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勞工保險局給付普通事故之傷病給付。
詳解 提供者:FULL HOUSE

甲得主張系爭處分所依據之函釋僅係行政規則,並無法律之依據而駁回甲之申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甲得先向勞工保險局提起訴願,若仍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PS. 純屬個人練習作答,不確定對錯,尚請高手指教。)
詳解 提供者:王思丹
詳解 提供者: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