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於申報財產
時未據實申報本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經主管機關
認定屬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其另未據實申報其配偶所有之現金
120 萬元,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而依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處 2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與同條第 3 項前段(有申報義務之
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分別裁處罰鍰 20 萬元與 12 萬元。甲不服,主張
主管機關之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