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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87077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於申報財產 時未據實申報本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經主管機關 認定屬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其另未據實申報其配偶所有之現金 120 萬元,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而依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處 2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與同條第 3 項前段(有申報義務之 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分別裁處罰鍰 20 萬元與 12 萬元。甲不服,主張 主管機關之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甲公務人員未據實申報財產,主張機關處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是否有理由,茲說明如下:
(一) 主管機關依申報法第12條第一項和第三項前段之裁罰分別裁處20萬與12萬,是否合理:
1. 依行政罰法24、25條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應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裁處。
2. 未據實申報本人財產及其配偶所有之現金,並非處罰種類不同,應優先適用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罰鍰額較高者。
(二) 參酌大法官釋字503:
1.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僅需有違反作為義務及應受處罰,至於逃漏稅捐之被處以漏稅罰者,兩者雖處罰要件不同,惟行為同時符合兩種處罰要件時,除處罰種類不同,應採取不同處罰方式或手段,不得重複處罰。
2. 海關緝私條例:虛報貨物之產地、進口稅、逃漏稅之違反,其違反不相同、處罰之目的、構成要件皆不同,應屬於數行為,自得併合處罰。
(三)依行政罰法24條第1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於以裁處,甲主張一行為不二罰係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申報財產)同時構成兩個處罰要件,則除兩者處罰性質不同(如罰鍰vs沒入),須同時裁處方達行政目的外,不得同時裁處,以符一行為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