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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乙之繼承人,乙生前留有單獨所有權之土地一筆 A,另有與他人共有之土地 B, 因 B 土地共有關係複雜屢生糾紛,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 表示對 B 土地之繼承權拋棄,但表明承認對 A 土地之繼承權,並通知其他因其拋棄 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試問:甲是否生民法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效力?(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 Jian-Jhih
69年台上字第4026號
對於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之拋棄,與繼承拋棄之性質不同,民法第一千一 百七十四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則為繼 承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
詳解 提供者:旺財
無效,拋棄繼承法律上應全部拋棄,不能部份拋棄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應該不行?不是限定繼承(遺產-債務),就是拋棄繼承(全部拋棄),好像沒有可以選的..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寫的好累了不要再叫我寫申論題了
詳解 提供者:b72347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