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政風:刑法#4640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深夜開車進入加油站,準備加油,突有衣衫襤褸且面貌兇惡的男子走近。甲曾與 人結仇,並遭到威脅,以為禍事即將發生,驚慌之餘,倒車離去。甲倒車時,知道 後方有機車進站,但仍不顧一切加足油門,機車騎士乙受到猛烈撞擊,彈飛跌落,頸 椎折斷,一顆腎臟破裂而摘除。事實上,走近甲車之人乃當地街友,試圖向甲乞討。 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甲之行為誤想緊急避難,甲撞傷乙之行為應屬故意或過失,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誤遭威脅,而倒車逃離,但明知其後有乙車還是緊踩油門,以致乙重傷之行為: 1.乙之傷是依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者。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者。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者。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者。 (6)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者。 (7)令其他身體部位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者。 本題案例乙之傷勢依上揭刑法第10條之規定,已達重傷。 2.甲因誤認威脅因屬誤想緊急避難,係指行為人對於緊急避難之事實要件或客觀情狀之誤認,誤以為有緊急危難之存在,出於防衛意思所實施之避難行為。 3.誤想正當防衛罪責之論處,依實務之見解,採嚴格故意理論,其認為故意要素有三,即除了對於構成要件實現之知跟欲以外,尚有包括不法之認識。行為人欠缺不法之認識,只可能成立過失致傷或過失致死罪。 4.綜上所述,甲誤以為遭到威脅,而欲倒車離去,雖注意到有機車進來卻因為驚惶逃離,而將乙撞飛以致重傷,依上揭誤想緊急避難之概念,甲與乙無緣無仇,難認甲有故意傷乙之意圖,欠缺故意,應依刑法第14條之規定認為其為過失。甲之行為依刑法第284條之規定,過失使人致重傷者,為失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