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過彎時輾斃老翁A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因甲對老翁A的死亡無故意可言,爰以過失犯檢討。
(二)、甲之駕駛與老翁A的死亡具有條件因果關係,而甲明知自己未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亦未有足夠大客車駕駛技術而上路,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無違常態關聯性下實現,且尚無被害人自我負責或專業人士負責範疇等因素,故老翁A的死亡可客觀歸責於甲。
(三)、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依題示,甲雖於過彎時已善盡注意義務,惟其並無能力避免結果之發生,似可阻卻罪責而不成立本罪。
二、然於本案中,甲明知自己缺乏大客車的駕駛經驗,而為賺外快與幫助朋友執意為之,最終侵害了A的生命法益,此乃超越承擔之過失。於此情形,應仿原因自由行為之構成要件模式或例外模式重新檢討之,本文採構成要件模式,將甲之著手實點前置至甲行超越自身能力而承擔之事時
三、甲無照無技術開車出團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客觀上,甲無照無技術開車出團與A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甲係對無照無技術開車具有故意,然對A的死亡結果則阻卻故意而該具過失,故整體應評價為過失。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