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成立刑法(下同)第359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1.題中A男之遊戲武器屬於第10條第六項之電磁紀錄。
2.主觀上甲無正當理由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具備第13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客觀上A因為甲之行為而受有實際損害。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成立第339條之4電腦詐欺罪:
1.主觀上甲以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不正方法將不實指令輸入電腦,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客觀上甲因為此行為而取得他人財產。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不成立第320條竊盜罪:
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標的僅限有體物,電磁紀錄不屬之,故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
甲一行為同時該當二罪,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依法條競合僅成立第339條之4電腦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