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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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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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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102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1025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死亡時遺有包含動產、不動產 A 地等遺產,由甲之配偶乙及子女丙、 丁繼承之。試問:乙等三人各以如何比例及方式共有甲之遺產?乙等三 人就 A 地完成繼承登記後,乙不顧丙、丁之反對,主張其於 A 地上之法 定應繼分的比例,並依該比例使用 A 地之特定部分,乙之主張是否有 理?丙、丁對乙之行為,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dream760829
(ㄧ)依民法第1138及1144條規定,乙丙丁應繼分為各1/3
(二)乙主張無理由
1.民法第818條
2.應有部分係每一共有人所有之所有權比例,乃抽象分布在共有物上,故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任何一點主張自己所有權。
1.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第828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三)丙丁對乙主張
1.821+767
2.184I前
3.179
4.177II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一)§1138、1144
(二)乙無理由
未分割→公同共有→§830ii準用§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