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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5083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欲殺乙,却誤殺與乙面貌相似之雙胞胎兄弟丙,丙未死被乙開車送醫急救,乙途 中巧遇甲車,甲不知對方車內有乙、丙二人,甲不慎將乙車撞離公路引發火燒車, 乙丙二人均被火燒死,試問甲應負何刑責?(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慶之
(一)甲誤殺丙而未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甲雖誤丙為乙,但甲仍正確認識其欲殺者為人,故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客觀上,甲已著手殺丙。
2.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
(二)甲將乙車撞離公路引發火燒車致乙、丙燒死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
1.客觀上,甲之行為與乙、丙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亦可歸責。
主觀上,甲不知對方車內有乙、丙兩人,係不慎撞上乙車,故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
(三)甲不慎撞上乙車引發火燒車致乙、丙燒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1.承前所述,甲之行為與乙、丙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亦可歸責。又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四)競合─代結論
綜上所述,甲殺丙而未死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嗣後甲不慎駕車致乙、丙死亡成立過失致死罪,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之。